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70号
(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通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通告适用于种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批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凭据海关划定的认证方法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深圳报关公司/深圳署理报关/深圳清关公司
本文转载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