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70号
(关于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布告)
现将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监管造杜仔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的账册“一次登记、屡次使用”造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登记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登记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能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屡次、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造度。
二、本布告合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登记后,发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买卖”、“保税维建”、“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登记。
四、合用“一次登记、屡次使用”造度的区内企业,应依照海关划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吐洫网,向海关报送可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有关数据。
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丽江报关公司/丽江代理报关/丽江清关公司
本文转载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