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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解的通告)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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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治理类 |
| 【文 号】总署通告〔2016〕55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宣布日期】2016-9-30 |
【生效日期】2016-10-1 |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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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解(具体内容见财务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署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划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凭据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命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凭据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命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凭据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命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凭据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命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凭据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命量;凭据“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命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通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解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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