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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50号
2016-09-20 17:26:50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调整部门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有关屎的布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世界业务组织关税减让表建改案》(以下简称《建改案》)已经国务院审核赞成 ,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核准。凭据《建改案》的有关划定 ,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建改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执行初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正确施杏锥建改案》 ,海关调整了部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建改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 ,该当依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 ,如实、正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门合用ITA税率的商品用处申报表》 ,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门合用ITA税率的商品用处认定证明》。

 

  特此布告。

 

  附件:1.部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xls 
               
2.部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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