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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50号
2016-09-20 17:26:50 浏览次数:

(关于执行调解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决定批准。凭据《修正案》的相关划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务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解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凭据调解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解比照表.xls 
               
2.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目录》调解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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