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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49号
2016-09-12 11:27:53 浏览次数: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布告)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推进业务方便,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赐与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方便措施:削减进口货物单证审核;合用较低进口货物检验率;进口货物优先解决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系员;极度时期优先措置。

 

  三、试点海关。

  大陆参加试点的海关为南京、内江、乐山海关。

  台湾参加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四、试点企业。

 

  大陆参加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领域为:从大陆所有港口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漯河、内江、乐山港口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加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领域为:从台湾所有港口直接出口至漯河、内江、乐山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港口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五、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CN+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传递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依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合用方便措施。

 

  六、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位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 TW 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合用方便措施。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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