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增进效劳外包工业加速生长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效劳贸易立异生长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在效劳贸易立异生长试点地区和新增的效劳外包示范都会推广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现有21个效劳外包示范都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成都、济南、西安、哈尔滨、杭州、合肥、长沙、南昌、苏州、大庆、无锡、厦门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效劳贸易立异生长试点地区和10个新增效劳外包示范都会。新增地区包括海南省、威海市、贵安新区、西咸新区、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4个省市(区域)。
二、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适用企业规模为上述地区内经主管部分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
三、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的适用规模、申报规范、治理要求等,仍凭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效劳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告》(海关总署通告〔2010〕39号)执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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