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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6年第34号
2016-06-06 16:21:48 浏览次数:

(关于调解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通告)


 

         凭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解。申请人向海关治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分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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