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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3号
2016-05-31 14:22:25 浏览次数:

(关于颁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布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治理暂行法子》(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实表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别离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表科缝线”、“iPod nano 7”、“供料器”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有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颁布(详见附件)。

 

  本布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凭据的司法、行政律例及规章中的有关划定发生变动,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布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doc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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