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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执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造度鼎新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执行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有关事宜布告如下:
自布告颁布之日起,已经获得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的企业,在海关解决报关单元注册登记后,能够使用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代替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解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获得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的企业,持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解决进出口申报手续。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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