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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革新的事情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通告宣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治理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治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治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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