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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关于调解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
2016-04-27 10:02:32 浏览次数:

     <关于调解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效劳处:

  凭据2015年11月国家生长革新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解情况 ,现对《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解 ,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 ,将液化天然气销售订价调解为28.34元/GJ ,将管道天然气销售订价调解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 ,液化天然气销售订价适用33.58元/GJ ,管道天然气销售订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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