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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坚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通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切合国家产颐魅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解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通告》有关划定执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分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事情,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解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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