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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的通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差别的供货厂商,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盘算公式征收反倾销包管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
反倾销包管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合计盘算公式为:
包管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通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关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关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新加坡、泰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可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正当、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如何征收反倾销包管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通告2001年第9号的划定执行。
四、关于所征收的反倾销包管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包管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凭据终裁结果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通告2015年第29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包管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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