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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通告2015年第3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革新事情,增进贸易便当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革新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国家级进口贸易增进立异示范区在内的十个海关,划分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试点规模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治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对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凭据海关相关划定接纳无纸方法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法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分审核需要、盘算机治理系统故障、其他治理部分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增补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凭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治理步伐》(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通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通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革新事情有关事项通告(海关总署通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法: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商 务 部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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