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通告2016年第32号关于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凭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宣布)的划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解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治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解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通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商品目录.doc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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