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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52号
2016-09-28 09:19:06 浏览次数:
 

(关于各优惠业务铺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屎的布告)


为方便我国已签署各优惠业务铺排中“直接运输”条款标执行,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布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业务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治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有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业务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治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有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吐洫网,有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合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统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域)境内,且主张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度(地域)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ǘ)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互换的自由业务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和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和大韩民国当局自由业务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可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改观的全程运输单证。

 

  五、本布告第四条之表的情景,进口人该当依照以下划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ㄒ唬┚愀壑凶男杞性ぜ煅榈幕跷铮ㄔ毯跋湓耸浼吧⒆盎跷铮,该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ǘ)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该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ㄈ┰谙愀壑凶诩湮纯涞募跋湓耸浠跷,该当提交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ㄋ模┚拿胖凶幕跷,该当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六、进口人遵循本布告第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该当在进口申报时在有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难的,进口人该当补充提交有关资料。

 

  本布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布告2015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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