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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46号
2016-09-02 10:53:48 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取缔商务主管部门加工业务审批后手(账)册填造方式的布告)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结束前的过渡期内


         凭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布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领域内取缔商务主管部门加工业务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必要一按时限,为确保取缔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布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结束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解决加工业务手(账)册登记(调换)、内销、结转等手续时,必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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