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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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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7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起头执行!
2016-07-04 10:30:11 浏览次数:
2016年进入下半程,从今天起,一些海关政策就起头执行了或者有一些新的要求了 。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5号(关于颁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的布告)

凭据《内地与香港关于成立更缜密经贸关系的铺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成立更缜密经贸关系的铺排》(澳门CEPA)及其有关补充和谈,海关总署造订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见附件4) 。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领域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领域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特此布告 。

 

附件:

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xls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xls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xls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订正零关税货物原产地尺度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日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7号(关于调整部门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合用领域的布告)

为规范海关业务治理,凭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告白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布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告白品A)和“3039”(货样告白品B)的名称和合用领域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告白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告白品” 。合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元进出口货样告白品 。临时进出口的货样、告白品和驻华贸易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合用本监管方式 。

 

二、取缔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告白品B) 。

 

上述划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0日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8号(关于颁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的布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元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削减商品归类争议,保险海关商品归类法律的统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划定,海关总署决定颁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详见附件) 。

 

本布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凭据的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其他有关划定发生变动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

 

特此布告 。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3日

 

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39号(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有关屎的布告) 

为进一步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和大韩民国当局自由业务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执行,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互换系统将实时互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要求及有关事宜布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依照以下要求填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该当逐一对应 。统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能够在统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元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元一致 。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该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该当为统一批次货物 。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该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持续申报 。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该当依照现行划定申明合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解决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依照本布告第一条的要求填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

 

统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该当在统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管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依照海关奉告要求解决通关手续 。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依照本布告要求填造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解决出口报关单批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批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奉告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手札息发生变动而必要批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解决出口报关单批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

  

六、自本布告执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布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终场执行 。

  

特此布告 。

 

附件:“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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