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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
2016-05-11 17:16:02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通告

〔2016〕第9号

 

凭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步伐》(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宣布)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增进贸易便当化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正、背面样式见附件)治理试点事情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凭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治理步伐》的条件和审批流程 ,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二、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凌驾划定命量和批次报关使用。具体做法是 ,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 ,报关批次最多不凌驾12次。

 

三、“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 ,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核扣完毕 ,由海关收存。

 

五、“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 ,被许可人应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事情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六、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治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其他海关 ,仍凭据现行划定治理。

 

七、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治理试点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发的《准许证》使用情况增强监督治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被许可人 ,应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事情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八、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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