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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海内消费需求,富厚海内消费者购物选择,便当海内消费者在境内购置外洋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命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通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划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合。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工具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工具是尚未治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置;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置。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划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稳定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命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凌驾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自己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通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docx
财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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