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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告
2016年第10号(关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解部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是海关和有关政府部分、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事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执法依据之一。为便当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署理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我署凭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生长等情况,新增和调解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本通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6本国子目注释最终稿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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