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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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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通告(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切合“直
2015-12-15 14:24:48 浏览次数:
为便当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关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署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署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相助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历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爆发变换的全程运输单证。

 

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增补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划定另行通告。

 

本通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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