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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47号
2015-10-10 10:18:17 浏览次数: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合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革新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革新 ,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效劳生长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 ,更好地效劳国家生长战略 ,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革新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 ,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法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合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的货物。

 

二、企业可凭据实际需要 ,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法。

 

三、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接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法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治理申报 ,企业可凭据物流实际需求 ,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检验 ,但海关检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以接纳自行运输方法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检验的 ,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切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五、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检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取消、应急包管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划定治理。

 

六、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货仓和出口监管货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方法操作。

 

七、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效劳大厅”和海关“12360”效劳热线 ,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盘问、疑难咨询等公共效劳。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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