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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44号
2015-09-06 17:01:10 浏览次数: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步伐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换事项的通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为此宣布了2012年第34号通告 。最近,凭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续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该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步伐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凭据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凭据“其他美国公司”7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凭据海关总署相关通告的划定执行 。


特此通告 。

 

海关总署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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