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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加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通告)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凭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8号通告划定,海关总署同意对切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效劳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都会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加入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现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等效劳,实时处理解决系统使用历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应卖力与其电子支付系统连接的商业银行开展谈判协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技术对接及运行、维护、升级等效劳。
三、凭据海关总署提供的系统接口标准和数据花样等技术标准,完成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升级等事情。
四、依法确保信息处理历程中的宁静、准确和实时,对已获取的海关、企业客户和商业银行信息及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凭据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通告关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的划定,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六、有违反上述划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将停止受理其电子支付业务。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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