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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革新中电子支付缴税业务,包管国家税款实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另有划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加入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划按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划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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