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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步伐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通告)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步伐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宣布了2015年第10号通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2),继续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告2010年第27号和2011年第7号相关划定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2015年4月22日至本通告宣布之日期间,切合上述有关通告划定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锦纶6切片,应对反倾销税予以补征。
特此通告。(更多详细信息请上海关总署网站盘问)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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