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式订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划定的通告
为规范公式订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当企业通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步伐》(以下简称《审价步伐》)的划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订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公式订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条约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订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订价方法。对仅受身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可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通告治理领域。
凭据订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置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订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订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凭据订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切合《审价步伐》中成交价格的有关划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订价条约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质料后5个事情日内完成备案,对切合本通告第一条划定的,出具《公式订价条约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关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订价条约,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质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条约(如有恒久条约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订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质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切合本通告第二条划定的公式订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切合本通告第二条划定的公式订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切合通告第二条划定,按《审价步伐》的相关划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订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治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条约爆发变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换条约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质料后5个事情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订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质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确定结算价格,海关凭据《审价步伐》的相关划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订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事情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质料并治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订价条约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明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条约总量差别较大,凌驾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规模的,海关应当按《审价步伐》的有关划定重新审核条约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十二、在本通告施行前已按海关总署2006年11号通告划定向海关备案,通告实施后拟继续履行经备案的公式订价条约的,应当在通告实施前重新治理相关手续。
本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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