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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方便海上运输而创设的,并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际中时时使用。
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的司法道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址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表的地址(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协议、列国的司法(如中国的海商法)和律例中均无电放”的界说。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大局。它的操作和通常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齐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距。电放的法式其实很单一,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通常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了然你烧毁领取提单的权势。具名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若是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必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关于Telex Release (电放)有:
1)电放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门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资,拖车资)。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凭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前提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赞成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前提),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有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缺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前提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况准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选取PP(prepaid .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主张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肯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有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30左右。(仅供参考,以现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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