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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通告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署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包管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划定,海关总署决定宣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宣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划定爆发变革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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